关于印发《兵团青年律师扶持发展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
《兵团青年律师扶持发展办法(试行)》已经第五届兵团律师协会第二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
附:《兵团青年律师扶持发展办法(试行)》
兵团律师协会
2013年4月17日
附件
兵团青年律师扶持发展办法(试行)
(第五届兵团律师协会第二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贯彻中办发﹝2010﹞30号和新兵党办发﹝2011﹞20好文件精神,发展壮大兵团律师队伍,支持帮助青年律师健康成长,提高青年律师执业能力和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兵团青年律师(以下简称“青年律师”)是指,取得律师执业证,年龄35周岁以下,在兵团系统律师事务所执业不满2年的律师。
第三条 本办法从2013年起实施,每年度选拔确定10-20名青年律师作为扶持发展对象,每批扶持发展二年。
第四条 设立兵团青年律师扶持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扶持发展资金”),专门用于青年律师扶持发展工作。所需经费从兵团律师协会经费统筹安排,争取列入兵团司法局律师管理经费预算。
第五条 成立青年律师扶持发展工作办公室,负责扶持发展计划的组织、实施、管理、监督工作。
第六条 每年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结束后,青年律师可以通过所在律师事务所向扶持发展工作办公室申请列入扶持发展计划。提出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本人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三)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本人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
(五)所在律师事务所推荐函和同意按比例给予配套的承诺书;
(六)所在师司法局的审核意见
第七条 扶持发展工作办公室对申请人的个人情况和所在律师事务所情况进行综合审查、择优选拔,提出列入扶持计划的青年律师人选,报兵团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审定后,在兵团司法行政网、兵团律师网公示。公示期结束后,扶持发展工作办公室通知列入扶持发展计划的青年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签订扶持发展协议。
第八条 列入扶持发展计划的青年律师,每人每年发给2000元扶持发展资金,同时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1:1的比例给予配套。
第九条 列入扶持发展计划的青年律师,是兵团律师优秀人才储备库的的重点培养对象。兵团律师协会在组织安排各种培训、交流活动以及向有关单位推荐律师人才时,对其给予特别照顾和优先考虑。
第十条 列入扶持发展计划的青年律师,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该青年律师的指导和管理,安排为人正派、经验丰富、能力较强的老律师做好传、帮、带工作。
第十一条 列入扶持发展计划的青年律师,应当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积极参加各类培训学习,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努力提高职业道德、执业技能和服务水平。
第十二条 列入扶持发展计划的青年律师,每年度末应当认真撰写并向扶持发展工作办公室提交个人年度工作总结,提交承办案件目录和2-3份当年度业务案卷复印件。
第十三条 列入扶持发展计划的青年律师,在扶持发展计划实施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扶持发展计划终止:
(一)所在律师事务所拒绝给予相应配套资金;
(二)违法执业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违规执业多次被投诉的;
(四)参加培训活动不积极,完不成每年40课时培训任务(含在线学习)的;
(五)其他应当终止扶持发展计划的情形
第十四条 列入扶持发展计划的青年律师,其扶持发展计划正常实施完毕后,三年内应当在原律师事务所执业,五年内应当在兵团系统的律师事务所执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兵团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会议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