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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确犯罪既遂与未遂并存情况下量刑规则

发表时间: 2016-07-11 访问次数:3,057

最高法明确犯罪既遂与未遂并存情况下量刑规则

发布时间: 2016-07-05 09:39:52   作者:罗书臻   来源:   人民法院报     我要评论( 0)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第13批4件指导性案例,供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第13批4件指导性案例,供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指导案例61号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旨在明确对刑法有关援引法定刑规定的理解。该案例从立法目的、法条文意和立法技术方面,充分论证了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援引法定刑的情形,是对同条第一款全部法定刑的引用,即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应有“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两种情形和两个量刑档次。发布本案例,既有利于保障法律的准确、统一适用,也有利于进一步促进规范证券市场秩序。

  指导案例62号王新明合同诈骗案,旨在进一步明确犯罪既遂与未遂并存情况下的量刑规则。该案例论证了在数额犯中,当犯罪既遂与未遂情况并存时,应当先决定对未遂部分是否减轻处罚,确定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再与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进行比较,之后再按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最终应判处的刑罚。发布本案例,对于统一类似案件的量刑规则,更好地贯彻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