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章程修订案经第六次兵团律师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兵团律师协会章程公告: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章程
(1995年11月14日经兵团首届律师代表大会通过)
(2016年10月29日兵团第六届律师代表大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律师协会管理,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规范律师行业管理和律师执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工作规章的规定,结合兵团律师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在兵团辖区内执业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组成并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依法实施行业管理的律师自律性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团结和带领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职责使命,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推进律师行业党的建设,把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忠于宪法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建设,规范会员执业行为,提高行业整体素质,促进兵团律师事业科学健康地发展,为推动实现兵团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而奋斗。
第四条 本会中文名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简称:兵团律协;英文名称:Xinjiang Production and construction Crops Lawyer Association,缩写为:XPCCLA。本会会址设在乌鲁木齐市。
本会依法接受兵团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指导。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本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障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兵团律师行业发展规划、律师执业规范和行业管理制度;
(三)管理、指导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工作;
(四)组织实施对会员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组织实施对会员的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
(五)开展律师业务研讨,总结、交流、推广律师工作经验,宣传律师工作;
(六)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七)受理对会员的投诉和会员的申诉,调查、惩戒会员的违规违纪行为;对会员实施奖励;
(八)收取、管理和使用会费;
(九)鼓励和支持、推荐律师参政、议政;组织会员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在兵团辖区执业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为本会个人会员。
兵团辖区内批准的律师执业机构(包括个人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第七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本会内部的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获得本会行业互助的权利,享受本会举办的福利;
(三)享有依法执业保障权;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
(五)参加专业委员会业务研讨和经验交流活动;
(六)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七)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
第八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定、决议;
(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
(三)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四)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履行法律援助及其他法律规定的义务;
(五)自觉维护律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六)按照本会会费收缴管理办法规定交纳会费。
第九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对本会工作进行民主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学习培训及其他活动;